簡論已開發國家的農業扶持政策及啟示

綜觀世界各國,無論是已開發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農業都是基礎性弱質產業。農業生產週期較長,產品不易保貯,不易更新換代,經濟效益較低,這導致農業在與國民經濟其他產業的競爭中常常處於不利地位。但由於農業的社會效益顯著,事關國計民生,已開發國家政府在推進經濟增長過程中,對農業採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保護措施,從而促進了農業的高速發展。研究和探討已開發國家的農業政策,對加強我國農業的基礎地位,促進農業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簡論已開發國家的農業扶持政策及啟示

一、已開發國家政府對農業的扶持政策

已開發國家對農業的扶持儘管方式有所不同,著重點也因國家而異,但它們對農業的政策性扶持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業直接投資政策。就農業的直接投資而言,個人和機構投資主要是為了追逐利潤,而在產業結構優化、大型農業基礎設施修建以及農業科技教育等方面,個人和機構是無利可圖,又力所不及的。但這些方面的投資,社會效益顯著,對整個國家的農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顯然它們只能由政府直接來投資。1986年,日本農林水產業預算總額為31.429億日元,其中,農業基本建設投資佔27.3%,糧食管理費投資佔19%。此外,還有生產流通對策、農業結構改善、金融以及林業、水產業等方面的主要財政投資。聯邦德國對農業投資自二戰以來,一直超過農業總產值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佔比例。政府農業投資主要用於農業改善、水利設施或農業設施興建、農業政策實施等。1984年政府對農業投資為209.64億馬克,其中用於農業政策實施45.84億馬克,改善農業結構19.6億馬克,水利與農業設施69.28億馬克。1950年,美國農業部預算中用於農業科技研究和推廣等服務專案的投資為4,680萬美元,1985年上升為10.5億美元,年遞增幅度達8.3%左右,政府對農業科技研究的投入佔投資總額的45%左右。已開發國家對農業科技教育的投入,使農業技術進步貢獻率由戰後初期的20%—30%迅速提高到70年代的60%—80%。

2.農業補助投資政策。在個人的農業投資過程中,已開發國家政府也常常為其提供直接的無償資金援助,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保證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對農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美國的大型灌溉設施都是由聯邦和州政府投資興建,而中小型灌溉設施由農場主個人或聯合投資,農業部給予一定資助。英國政府設立生產補助和獎金制度,補助金額為其經濟費開支的20%—50%。“農業和園藝發展計劃”對定有農業生產發展計劃的農民(包括農業、園藝以及淡水養魚等農戶)提供補助,“山區牲畜補助金”用於資助不良環境地區的農戶,並規定農戶須佔有3公頃以上山區土地,經營5年以上者方有資格領取補助金。政府通過各種補助來控制和指導農業生產,使其按照政府的意圖發展。澳大利亞政府規定,農場主購買新裝置、建儲糧倉庫、建圍欄、治理鹽鹼地、修渠築壩等,政府給予18%的補助。

3.農業補貼投資政策。許多已開發國家政府通過對面向農業的信貸機構、保險公司和其他中介服務組織實行補貼,以間接投資方式支援農業生產。政府的農業補貼投資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農業信貸補貼政策。許多已開發國家政府在財政有限和農民收入偏低的情況下,為了增加對農業的投資,一般都建立了附屬政府的信貸機構直接為農業提供低息貸款,或通過對面向農業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供利息補貼、貸款擔保等優惠政策,引導銀行信貸資金流向農業生產。(2)農業保險補貼政策。為了促進農業經濟的穩定發展,對農業保險實行補貼,以降低農業的風險。(3)農業中介組織補貼政策。為了支援農業生產,已開發國家政府對為農業服務的中介組織給予補貼和優惠政策。法國政府規定,各種為農業服務的合作社創辦時,政府給予佔投資25%左右的投資津貼,並免去應交的工業利潤和商業利潤稅、營業稅和地產稅。在義大利,農業用油比城市用油價格低一半,農業用電低33.3%。澳大利亞政府對農民提供生產資料價格補貼,如磷肥和氮肥減價供應給農民,由政府給肥料生產者撥款補貼。

4.農業優惠稅收政策。許多已開發國家政府都對農業採取了特殊的優惠稅收政策,如減稅、免稅等。這些優惠的稅收政策無疑增加了農民的收入,提高了他們對農業投資的積極性。按照美國國內稅法的規定,政府對農場主的農業投資可以提供許多優惠,農場主至少可得到以下優惠:(1)延期納稅。(2)減稅。如對購買機器裝置、廠房及飼養一年以上的牲畜開支等可以作為資本開支從當年收入中全部扣除。(3)免稅。按法律規定,出售農業固定資產所得可以免除60%收入的賦稅,只需按40%的收入納稅。法國政府對農民的稅收優惠有:購置農機具給予10%的稅收回扣;購買農機燃料免稅;減少農業土地稅9%;對安置青年務農的土地,五年內減免50%的土地稅。澳大利亞政府對農場水利設施、供電系統、燃油儲備設施實行免稅。義大利對農業機械的進口減稅11%,農用動力燃料油的增值稅也由12%減為6%,新闢的橄欖園在規定年限內享受免稅待遇。

5.農產品價格補貼政策。已開發國家為了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對農產品往往實行價格補貼。農產品價格補貼政策主要包括雙重價格政策、保證價格政策、差價補貼政策等。雙重價格政策是指政府高價收購農產品,再低價出售,差額則由政府補貼。保證價格政策,亦稱最低價格政策,是指當主要農產品的市場價格低於規定的保證價格時,由政府按照保證價格收購。保證價格是政府根據農產品的生產成本加適當利潤而確定的。差價補貼政策是指若某些農產品的收購價格低於保證價格時,其差額部分由政府作為繳納金支付給生產者,實行差價補貼。

6.農產品貿易保護政策。這些貿易保護政策主要有:(1)對鼓勵出口的農產品實行出口補貼,以擴大在國際市場的佔有份額,增加其農產品的競爭能力;(2)對限制進口的農產品徵收特別關稅,不允許外部供給低於一定的價格(門檻價格)進入國內市場,以避免國內市場農產品價格受國際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3)通過進口許可證的限制,或當國內價格低於參考價格時禁止進口,進行進口數量限制或進口定額管理;(4)非關稅壁壘,即依據人類健康和防禦動植物病蟲害的需要,對產品的質量和純度提出嚴格的進口要求從而限制進口。

7.通過立法保障農業扶持政策的實施。美、日、法、英、聯邦德國等一些已開發國家,為了使農業生產順利進行,都制定了各種健全的法規和條令來保障農業扶持政策的實施,這些法律化的農業扶持政策,對促進國家農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證作用。日本政府根據農業各個發展時期的需要,通過經濟立法把政策、目標和經濟措施法律化,立法範圍不僅包括農、林、漁各業,而且從組織、管理、財政金融到生產流通,都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和條例,1952年日本政府頒佈了《農林漁業金融倉庫法》和《自耕農維持資金融通法》,以保證農業結構調整所需資金的投入。

二、已開發國家農業扶持政策的啟示

長期以來,我國走的是以犧牲農業利益來實現工業化的道路,要加速我國農業的發展,提高農業的效益,增加農民收入,需要國家對農業實行政策性扶持和保護。已開發國家通過政府調節和干預的方式對農業進行多方面的資助和保護,其扶持農業發展的思路及政策措施,對我國制定相關政策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1.完善農業投資扶持政策。1980年以前,我國農業的基本建設投資在國家整個基本建設投資總額中所佔的比重均為10%以上,其中1980年為9.1%,但到1993年,則下降至3.5%。財政支農資金的總額雖然由1978年的150.7億元上升到1993年的441.4億元,但其佔GDP的比重則由1978年的4.3%下降到1993年的1.3%,這說明,國家財政資金中用於支農資金的支出並沒有與整個經濟發展水平同步增長。農業長期投入不足,使得農業基礎設施老化失修,農業生產和農業抗災能力受到了嚴重影響。近幾年的環境汙染、無限制的森林砍伐、礦山開採和掠奪式的經營造成生態環境不斷惡化,這也是去年長江洪水氾濫的重要原因之一。生態環境的破壞造成嚴重的水土流失。此外,我國農業科研資金短缺導致農業科技水平低,科技進步在農業增長中的貢獻率僅為35%左右,一些已開發國家則達60%以上。農業技術進步低也制約了我國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為此,政府要加大農業投資比重,投資主要應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農業科技教育推廣等方面。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不僅包括水利設施興建,還應包括建立農產品資訊網路,扶持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等。尤其應加快建設落後地區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以縮小地區間的貧富差距。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環保綜合治理,增加對治山、治水、治土、治沙等農田基本建設投入,禁止亂砍濫伐,增加森林植被,不僅可以改善農業生態環境,還可以降低或避免農業生產的風險性,實現農業持續發展。增加農業科技投入,大力推廣農業科技教育,提高農業的科技含量和水平。

2.完善農業優惠信貸政策。當前我國財政困難、農民收入較低,財政和信貸支農投資不足,為彌補財政投入不足,政府應加大力度通過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農村金融體系向農業提供優惠而便利的貸款,來增加農業資金投入,引導和扶持農業生產,並在擴大生產規模、應用新技術新工藝、購買優良品種和農產品的產供銷等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援。如提供低利率貸款或無息貸款等。同時,為避免銀行資金財政化,銀行的利息差額應由政府給予財政補貼。由於農業承受著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政府應向提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貸款的農村金融機構(主要是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業銀行)提供財政擔保和信用補貼。在中部欠發達地區和西部貧困地區,政府還要在稅收方面向銀行提供優惠,實行減稅或免稅,中央銀行也可提供優惠貸款予以支援和鼓勵。政府通過向銀行提供各種補貼和優惠,可引導信貸資金流向農業生產,促進農村經濟和農業產業化發展。

3.完善主要農產品價格保護政策。我國工農產品比價不合理,造成農業生產成本不斷增加,農用生產資料價格上漲幅度大大超過農產品價格上調幅度,1985—1990年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提高了57.2%,同期糧食定購價格僅上調27.8%。由於農產品價格的供給和需求彈性小,政府難以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供求平衡,保持價格穩定,為了穩定農產品價格並保證農民的正常收益,政府應對主要農產品如糧、棉、油、蠶繭等制定價格保護政策實行保護價格,並控制農業基本生產資料如農機、農肥、農藥等的價格,以調整工農產品的比價,縮小工農產品之間的價格剪刀差,增加農民收入,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保護價格應根據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潤率來確定。當市場價格低於保護價格時,政府則給予補貼以彌補其差額。在滿足國內農產品市場需求後,政府應大力發展農副產品加工業,增加農產品的附加值,積極支援和引導加工產品的出口,疏通產品出口渠道,來增強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同時,為避免進入國內的農產品引起我國農產品的價格波動,也要控制某些農產品的進口。

4.完善農業保險補貼政策。我國農業遭受自然災害的頻率高,範圍廣,損失嚴重,農業生產風險大。我國農業保險起步較晚,政府對農業生產保險補貼水平很低。為此,政府應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補貼政策,對農業保險實行低收費高補貼,以穩定農民的收入,並把對受災地區的財政撥款援助改為對農業保險提供的補貼,變救災撥款為提前保險,這樣,在國家財政有限的情況下,既可以大量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又可以提高政府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5.完善農業優惠稅收政策。許多地方政府和部門,為了解決自身財力不足,巧立名目對農民亂徵稅、亂收費,諸如生豬屠宰稅、農業特產稅、市場管理費等等,再加之各種各樣的集資、攤派和罰款,坑農害農,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使得農民的負擔很重。近幾年來,儘管國家制定了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決定,也採取了多種措施,但由於執行部門不力,又缺少監督管理,地方亂收費的現象屢禁不止。為穩定農業生產,切實減輕農民的負擔,政府要降低農業稅收,實行減稅或免稅政策,對欠發達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應減免他們的賦稅,實行開發式扶貧政策,提高他們的收入。與此同時,政府還應通過立法禁止亂徵稅、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的現象,從而徹底解決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

6.加強立法監督,確保農業扶持政策的實施。我國在扶農立法、監督和管理方面,距已開發國家相差甚遠。為了確保農業的發展和農業扶持政策的實施效果,政府應加強農業立法,建立農業政策實施的檢查監督機制,加強對政策實施的監控。在農業資金投入方面,制定農業投入監督管理法規,保障農業融資渠道暢通,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增加資金流通的透明度,提高農業的投入產出效益,使政府的農業政策能夠真正達到扶持農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