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使用的基本原則,附使用標準與規範

獸藥使用的基本原則,附使用標準與規範

回答:確定疫病的種類:需要先確定疫苗的種類後再對症下藥,嚴禁濫用藥物。確定療程以及用藥時間:應從藥物性質、吸收能力、藥物對胃的刺激,動物的耐受能力和藥效發生作用的時間等方面去考慮,然後再確定療程以及用藥時間。藥物用量:根據藥物在血液中有效濃度的持續時間,合理安排用藥次數、使用劑量以及療程。

一、獸藥使用的基本原則

1、確定疫病的種類

當動物感染上疫病後,應做到正確判斷疫病的種類才能對症下藥,對於不明原因的疾病,嚴禁濫用藥物。

2、確定療程以及用藥時間

(1)在使用藥物時需要有足夠的療程才能發揮出真正的藥效,而療程的長短取決於疾病的急緩程度,如果療程過短,部分病原體只能被抑制卻無法從根本上被消滅,在停止用藥後,受抑制的病菌會重新生長、繁殖,出現更嚴重的病情。

(2)通常情況,在症狀消失後就可以停止用藥,但在使用抗菌藥治療某些感染性疾病時,為了鞏固治療效果,應在症狀消失後再持續使用藥物一段時間。

(3)針對需要長期用藥的慢性病,為了降低不良反應發生的機率,應按照療程規定用藥。

(4)部分藥物應在恰當的時間使用,可以提高藥效。

(5)在確定用藥時間時,應從藥物性質、吸收能力、藥物對胃的刺激,動物的耐受能力和藥效發生作用的時間等方面去考慮後再決定。

3、藥物的用量

(1)在使用藥物治療疾病時,藥物濃度需要達到有效的濃度時才能發揮出藥效,如果藥劑量過小無法達到有效的濃度,病情非但得不到控制,而且容易產生耐藥性。但如果劑量過大,會造成藥物浪費,併產生毒性。

(2)需要根據在血液中有效濃度的持續時間,合理安排用藥次數、劑量以及療程。因為部分藥物所使用的劑量不同,藥理作用也不同,所以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握藥物的具體使用劑量。

4、藥物間的相互作用

在使用藥物時,經常會聯合使用2種或者2種以上藥物,目的在於提高療效、降低或者避免出現毒性反應,防止和延緩產生耐藥菌株,因此使用時應充分發揮藥物的協同作用,注意配伍禁忌,比如基糖苷類藥物不宜與紅黴素等藥物配伍,也不宜與肌肉鬆弛藥配伍,宜增強毒性。

5、耐藥性以及過敏反應

(1)耐藥性通常指兩個方面,一是指病原體產生耐藥性,二是指動物機體產生耐藥性。部分藥物在反覆使用後,病原體以及動物機體就會產生耐藥性,此時需要根據動物病情的具體情況及時更換藥物。

(2)為了防止產生耐藥性,在使用獸藥時要按照規定嚴格用藥,做到用量充足,療效得當;在單一使用抗菌藥物有效時可不採取聯合用藥;對於病因不明的疾病,不可輕易用抗生素;避免長期使用單一藥物,以免產生耐藥性。

(3)過敏反應指動物個體在使用某種藥物後出現的異常現象,因此在施用藥物時,應避免給動物使用其容易產生過敏反應的藥物。

6、動物種類、年齡、性別以及個體差異

因為患病動物的種類、年齡、性別、體重都各有不同,即使使用了同種藥物,但敏感程度以及治療效果也不同,所以在使用獸藥時,應根據動物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7、動物的病理以及機能情況

動物的病理以及機能情況不同,對於藥物的反應也不同,通常在出現病理情況後,用藥物治療效果較為明顯。

8、綜合性防治

(1)當動物發生慢性疾病後,全身多器官、多系統功能會出現異常,因此在治療的時候,要堅持使用中西醫結合的方法,使用抗生素的同時,要注意加強電解質以及調節機體酸鹼度平衡。

(2)在防治動物疾病時,要求熟悉各種藥物的藥理、毒理、藥性、適應症以及用法、劑量,同時還要重點關注在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等問題。

(3)在選用獸藥時,應遵循廣譜高效、安全方便、經濟適用以及對人無害的原則。

二、獸藥的使用標準與規範

1、正確認識獸藥

獸藥具有兩面性,安全用藥能將藥效發揮到極致,從而達到防病治病、保障動物源性食品質量安全的目的。若盲目用藥或者濫用獸藥,甚至違法使用禁藥,不僅達不到治療效果,還會造成動物源性食品的藥物殘留,從而發生食品質量安全事件。

2、購買合法獸藥

(1)通過農業部GMP認證、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或者取得進口獸藥註冊證書的國內外合法生產企業中購買獸藥。

(2)從獸藥GSP驗收合格,持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處購買獸藥。

3、正確使用獸藥

(1)各養殖場必須嚴格按照適應症、用法與用量、休藥期、 免疫規程等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來使用獸藥。

(2)當農業部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頒佈實施後,還應嚴格按照規定憑藉職業獸醫師開具的處方購買和使用處方藥。

(3)各飼料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飼料藥物新增劑使用規範》合理使用獸藥,非“獸藥添字”產品批准文號的獸藥預混劑不準違規新增在飼料中。

(4)獸用原料藥不能直接加入飼料中使用,同時各養殖場和飼料生產企業要建立完整且真實的用藥記錄。

4、違規使用獸藥所需要承擔的責任

(1)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藥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於動物的養殖戶或者單位,需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對飼餵了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條例》規定,銷售尚在用藥期、休藥期內的動物及其產品用於食品消費的,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用於食品消費的,責令其對於含有違禁藥物和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法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違反《條例》規定,未經獸醫開具處方銷售、購買、使用獸用處方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違反《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規定,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新增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明文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假劣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的,應由畜牧獸醫管理部門責令其對飼餵了違禁物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使用獸藥的單位應嚴格按照《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農業部《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部分獸藥品種的停藥期規定》、《飼料藥物新增劑使用規範》、《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切實履行獸藥使用單位是食品安全中獸藥安全使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需要科學、正確、合理使用獸藥,才能有效的防止發生物源性食品質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