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安全法規宣傳材料

一、車輛管理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本法施行前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放的機動車牌證,在本法施行後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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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次申領拖拉機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在申請註冊登記前,對拖拉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拖拉機所有的人身份證明;(二)拖拉機來歷證明;(三)拖拉機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時口憑證;3、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應當依照法律、行駛法規的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農機監理機關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拖拉機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二)拖拉機登記內容變更的;(三)拖拉機用作抵押的;(四)拖拉機報廢的;二、駕駛員管理1、拖拉機駕駛證申請條件:(一)年齡: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二)身高:不低於150釐米;(三)視力: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四)辨色力:無紅綠色盲;(五)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六)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3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七)下肢:運動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八)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2、駕駛員駕駛拖拉機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拖拉機。

3、拖拉機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拖拉機。